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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ai
-- 發表時間: 2005/07/15 04:02pm

請問大大,引用原著者在其他網站的資料並用超連結連接,並註名原著者這樣算是侵權嗎,是否其他網站的資料都不能連結至此站,看po文需知有點霧煞煞。謝謝。


-- 作者: kiffer
-- 發表時間: 2005/07/15 08:18pm

[這篇文章最後由kiffer在 2005/07/15 08:25pm 第 4 次編輯]

引用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但是 "引用太多" 就應該算是 "重製" , 超出 "合理使用"的範圍, 必須避免或是取得作者同意. 至於 "合理使用" 範圍請參照 著作權法 第 44 ~ 63 條法規.

在討論或是發表文章時, 當然很可能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 心得, 或是經驗. 此時當然可以提及某某人在某某文章/刊物/媒體發表過的內容, 來對自己的主題來佐證或是申論. 只要加註引用原文出處以及作者.

而引用與抄襲/轉載的標準在法律上似乎也沒有一個量化的絕對值, 我想重點是要把握自己要討論的重點, 而不是剪貼一塊別人的文章, 然後加上出處了事.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全文連結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3.asp )

法條第五十二條 

內容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法條第六十五條 

內容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法條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法條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作者: sai
-- 發表時間: 2005/07/15 09:12pm

謝謝,覺得好像生死一瞬間,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觸法,還是徵求原著者同意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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