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仙人掌與多肉植物協會章程

(91.12.14 成立大會審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1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仙人掌與多肉植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actus and Succulent Society」簡稱「T.C.S.S.    

2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仙人掌與多肉植物之栽植,藉以提倡社會正當休閒活動為宗旨。

3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4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仙人掌與多肉植物推廣事項。
二、研究仙人掌與多肉植物學術分類與栽培方法。
三、舉辦仙人掌與多肉植物展覽、觀摩活動。
四、推動國際交流,促進國際合作。

5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6 條: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7 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贊助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成本會宗旨,皆得以參加。

8 條:各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9 條:各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10 條:各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11 條:各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於會議時有列席資格,但無上述權利。

12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本會所指派的任務等義務。

13條: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若欲再申請入會、復權時,需追繳出會、退會、停權期間之會費,始可入會、復權。 

第三章  組

14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15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各地方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八、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16條: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二、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三、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17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各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執行事項。
六、聘免工作人員。

18條:理事會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派一名理事代理之。

19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20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21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2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3條: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承理長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24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25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及技術顧問各若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26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7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28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項目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9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0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31條:本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32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3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34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35條:各項細則由各年度籌備委員會策劃並公佈之。   

36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7條:本章程經會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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